九大以后,民建中央按照会章的规定和《关于加强会内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协商一致的意见,开始着手起草会内监督条例,并筹建监督委员会。
2008年9月11日,民建九届四次中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建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12月15日至17日,民建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以下简称《会内监督条例》),并选举产生了民建中央监督委员会:马培华为监督委员会主任,李谠为副主任,王志雄、车晓端、任学良、刘惠好、李心、李世杰、孟孝忠、洪慧民、郝明金为委员。
《会内监督条例》分六章,分别对监督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对象、重点内容以及监督机构、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监督委员会是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2008年12月17日,民建中央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12月17日,民建中央监督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合署办公。《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和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民建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方面又迈出新的一步。
2011年11月17日,民建中央会内监督工作交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民建中央通过试点,逐步推进全会省级组织开展监督工作。截至2012年12月,全会已有 20 个省级组织成立监督委员会。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