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等规定,在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就公民杨某申请民事监督案举行公开听证会。民建武汉市委常委、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一级律师李春生作为听证员,全程参加了此次听证会。
通过会前查看本案材料和参加听证过程,综合申请人陈述,李春生归纳此次听证会争议焦点为:杨某不服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所提出的监督申请,是否由省检察院直接受理;杨某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所提出的监督申请,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文书。
李春生从法律专业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听证评议意见: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因此,杨某不服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所提出的监督申请,应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并由其受理。申请人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所提出的监督申请,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法律文书。
听证会紧张而激烈地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李春生认真听取申请人陈述与诉求,宽容对待申请人的情绪,充分保护申请人正当申诉权益,公正、客观、慎重地发表听证意见,耐心疏导申请人,受到与会的省检察院第六部、第十部检察官的好评。